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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上路新规过渡期倒计时,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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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23-04-17

  2021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城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本市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通告明确规定,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市交管局再次强调,自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都属于典型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近年来,被称为“老年代步车”的电动三、四轮车,以其经济便捷、操作简单等特点,广受消费者青睐,然而看似方便快捷的“老年代步车”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据交管部门统计,2022年,北京市共发生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131起,死亡逾百人。经梳理法院近年来涉及“老年代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存在驾驶人违法乱行、无照驾驶、伤亡率较高等特点。

  案例一:驾驶老年代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某年4月,被告人某甲在淘宝下单购买某品牌新能源成人老年代步车。某年11月,被告人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其车辆右前部将行人某乙撞倒,造成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后某甲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交通队认定,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为次要责任。某甲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鉴定,某乙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定被告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其次,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由此可以明确,绝大多数的“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的相关准则及通行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范围,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某年2月,被告人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老年代步车行驶至某饭店门口时,乙正好将小型客车停放在此,老年代步车与小型客车尾部相撞。被告人甲离开现场,后被查获。经鉴定,甲血液中酒精含量248.1mg/100ml;甲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系机动车。交管部门认定,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在道路里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甲酒驾车发生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事故受害人相关经济损失,从轻处罚。故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认定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是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醉酒驾驶入刑标准,且驾驶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老年代步车”因目前暂时无法登记上牌,也不需要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导致驾驶人错误地认为“老年代步车”不是机动车,酒后驾驶危害不大且不会被处罚,进而导致酒驾、醉驾的事故多发。“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身和道路安全。

  案例三:驾驶老年代步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后个人应担责

  【基本案情】

  某年4月,在朝阳区某地,甲由南向西驾驶无号牌的老年代步车违反信号灯行驶,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丙乘坐乙的车辆,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车辆后部、乙车辆整体接触部位损坏,乙、丙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乙、丙无责。事发当日,丙至医疗机构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骑老年代步车行驶过程中,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丙在事故中受伤,故甲应对丙因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丙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根据丙的受伤程度和对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判决甲向丙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合计37000余元。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根据工信部《纯电动车乘用车技术条件》规定,纯电动车汽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km/h,续航里程不得低于80km,而目前“老年代步车”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因此,“老年代步车”无法注册登记、申领号牌和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驾驶人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前,在城市路面行驶的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属于典型的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等“三非”产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拒绝购买、驾驶或乘坐违规“老年代步车”。

  (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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