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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罪的情形分析

来源:深圳刑事律师张楠楠 发布时间: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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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刑事律师张楠楠 时间:2023-07-15

养老诈骗是一种以养老为名,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养老诈骗的主要骗局有“以房养老”“投资养老”“养老银行”“投资返利”等。养老诈骗犯罪是指“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总称”。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增加与养老问题的凸显,一些犯罪嫌疑人将“黑手”伸向老年人,以“养老产品”“养老理财”为幌子对城乡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余名。”[1]这些针对老年人的“养老”诈骗犯罪,不但给老年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地影响了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更危害了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和谐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安机关打击、惩治各种类型的养老诈骗犯罪,有必要对养老诈骗犯罪及其治理的相关问题做出深入、全面的研究与探讨。

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

投资“养老项目”。这类犯罪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庄园等项目为名,通过施加“小恩小惠”、免费旅游等,以返本付息或者高额回报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集资。例如,在“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陆某向社会公开宣传自己的养老基地,与投资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收取5万至1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案发时,该案已经涉及上亿元金额,被害人数超过3000多人。

代办“养老保险”。此类犯罪活动以虚构或者夸大保险理财项目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交纳所谓的“保证金”“服务费”等。这类犯罪主要利用老人急需养老保障的迫切心理,引诱老年人上当受骗。例如,夏某在2015年就通过互联网购买9.8万余条的老年人身份信息,量身制定骗术。诱使41名老人受骗,财产损失共计498万元。

提供“养老服务”。这类犯罪主体并不具备养老服务实体或者虽具备一定养老服务实体,但却公开承诺提供明显超过能力、范围的服务,诱骗老年人缴纳费用。例如,在“曹某集资诈骗案”中,曹某公司涵盖老年健康、老年金融、老年休闲等多项板块,宣传针对不同人可提供不同的服务。案发时,该案涉及数十万被害人,犯罪金额更是高达百亿元。

销售“虚假产品”。此类犯罪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虚拟货币”“云数贸”“高端收藏”等项目,诱使老年人参与投资。例如,在“许某集资诈骗案”中,许某专门以“退休、有闲钱”的老年群体为目标,诱使老年人购买虚假收藏品。案发时,许某共非法吸收资金192万余元。

养老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社会化运作的成年监护制度

完善成年监护体系,设置有梯度且更具弹性的监护体系。如并完善监护监督人制度;设计可根据身心健康状况提高或降低的监护等级;对较轻认知障碍者设定一定的自主金额上限。

(二)增强对典型诈骗信息的辨别能力

社会隔离、社会支持体系缺失、生理机能等因素降低了老年人识别典型诈骗信息辨认能力。子女与老年人加强沟通,提升家庭作用,弱化社交隔离,减少老年人的社交孤独感。老年人自身应当培养针对于养老诈骗犯罪被害的认知思维习惯,使老年人在面对诈骗时触发系统式信息处理模型,从而提高预防诈骗能力。

(三)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支持体系

老年被害人在养老诈骗被害前、诈骗被害过程中、诈骗被害后心理稳定性较差,经济损失和自我否定使个体再次遭受第二次伤害。社会范围内对老年人弱势角色的身份认同,使老年人易产生失落感。因此,社会支持体系的建构对于养老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风险降低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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